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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男子设立“钓鱼网站”窃取用户信息供诈骗团伙使用,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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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1日03:21: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设立“钓鱼网站”窃取用户信息供诈骗团伙使用,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为了非法牟利,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陈某某、黄某某二人设立了“钓鱼网站”供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该网站具有收集用户账户、卡号等个人信息的功能。后诈骗集团利用收集的上述信息实施诈骗,导致李某等11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据调查可知,陈某某、黄某某共窃取了190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违法所得共计5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主观上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客观上以设立多家银行“钓鱼网站”的方式骗取了用户的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并将收集到的信息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所使用,导致多名被害人遭受了严重财产损失。即二被告人属于为了非法牟利,窃取了用户的信用卡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且属于利用网络科技所实施的新型诈骗手段。“钓鱼网站”是通过仿照官网页面,或者虚构某官网页面而设立并用于骗取用户输入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的虚假网站。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实质上同时触犯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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