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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为催讨赌债非法拘禁他人,法律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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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9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1日01:34: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为催讨赌债非法拘禁他人,法律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郑某欠赖某某赌债87000元。因多次催讨未果,2011年9月22日18时许,赖某某伙同甲、乙(均身份不明,在逃)开车至A商行,持刀并殴打郑某,强行带其至B村一间屋子里面,非法限制了郑某的人身自由。次日6时许,赖某某将郑某释放。2017年4月21日,赖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某为了向被害人郑某催讨赌债87000元,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方法强行将郑某关入屋内,非法限制了郑某的人身自由近12小时。即赖某某属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协助警方抓捕同案犯甲、乙,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因催讨赌债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即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还是应当以绑架罪论处?虽然从表面上看赖某某的行为与绑架罪十分相似,均是为了钱财而采取暴力方法非法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赖某某是为了索取赌债,而非为了敲诈勒索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钱财。即赖某某主观上缺少绑架罪成立的必备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目的,不应当以绑架罪论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赖某某催讨的债务是赌债,属于非法债务、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但我国《刑法》第238条并未排除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他人的情形,即该情形仍然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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