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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10万余元押金,构成诈骗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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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0日04:39: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10万余元押金,构成诈骗罪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何某虚构G村将出售大批树木的事实,伪造村民陈某已支付树木款2万元的收条,邀请吴某加入树木出售团队,骗取吴某微信转账1万元。4月28日,何某以J市某文化园内有树木出售为由,虚构买树需支付押金的事实,骗取吴某银行转账121000元。5月22日,何某找来何某某,让其假扮S村村长,谎称S村有树木出售的事实,骗取吴某银行转账20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何某某两人涉嫌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树木出售事实,骗取吴某的钱财,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数额为151500元,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数额为20500元,属于数额较大。在第三笔犯罪中,两被告属于共同犯罪,何某系主犯,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何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此外,虽然何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但吴某的该笔款项并未用于购买树木,而是用于偿还何某的个人债务,且该借条也是在吴某的要求下出具,何某本人没有出具借条的意愿。因此,应当认定何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要成立诈骗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三、最终造成了被告人的财产损失,数额至少达到“较大”标准。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与何某二人在明知无树木出售的情形之下,多次以树木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的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共计10万余元。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方法,最终造成了吴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该案告诫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诈骗行为的方式众多,投资型诈骗属于一种主要的诈骗类型,我们在进行各种投资时需要消息谨慎、仔细甄别,防止被骗。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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