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恶意举报非法牟利,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15年至2018年,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王某某恶意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A市多家超市、课外教育机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害单位为维护经营、维持良好形象,便请求王某某减少投诉或撤诉。王某某借被害单位的此种心理要求其向自己支付“顾问费”等费用作为减少投诉或撤诉的条件,胁迫被害单位向自己支付钱款,共计敲诈所得人民币5.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所举报、投诉的多家单位无违法经营行为,仍然恶意举报、投诉,借此胁迫被害单位向自己支付钱款共计5.6万元。即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胁迫的方式致使被害单位将所占有的钱款转移给自己,造成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即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借口,实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举报借此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案例。在日常的生活中,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支持鼓励合法的打假行为。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单位无违法经营的情形之下,仍然恶意举报打假,并借此胁迫被害单位向其缴纳钱财。其行为已经与法律支持的打假行为旨要相背离,实质上属于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职业打假人”恶意举报的行为除了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之外,若其通过产品掉包、虚构产品质量问题等方式,使商家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确有问题,从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还涉嫌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