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制作案件材料、枉法裁判,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法院民庭副庭长。其以调解方式将王某某诉侯某、刘某民间借贷一案予以审结。但原告王某某证实自己未参与此案的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的签名非本人所写;被告侯某、刘某也均否认参与此案。王某在审判过程中,在原被告均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违法制作保全回证,签发民事调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某法院民庭副庭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明知原被告均未参加诉讼,未对案件事实实质调查的情况下,故意伪造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财产保全申请、保全回证等材料,签发虚假的民事调解书,制造了冤假错案。即王某作为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要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犯罪主体是审判人员;其二、犯罪时间必须是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其三、犯罪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四、犯罪程度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法院民庭副庭长,属于审判人员,其在审判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虚假的文书材料,枉法裁判。王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本罪论处。此外,注意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行政枉法裁判罪相区分,具体以案件的性质为界。若审判的是刑事案件,则构成徇私枉法罪。若审判的是行政案件,则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