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增加医疗药品销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的案例

分享到:
点击次数:382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5日00:13: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增加医疗药品销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高某某向B医院配送某医药产品。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增加该医药产品的销量,应B医院院长化某(已判决)的要求,高某某向其交付该医药产品的利润来行贿。据调查可知,高某某先后43次共计给予化某615.9万元。此外,为得到B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已判决)的帮助,高某某先后13次共计给予张某某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构成行贿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为了增加涉案医药产品的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违反有关规定,先后多次向B医院院长化某、药品科科长张某某行贿,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即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高某某犯行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具体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被告人高某某是在医疗药品这一重点领域实施行贿行为,对于涉案药品的价格与供应量均有不良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民生安全。因此,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行贿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保障民生安全,应当考虑对高某某的行为从重处罚;其二、在具体量刑时应当综合多重因素予以考量,包括行贿的数额、行贿的次数、行贿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做到宽严相济,真正发挥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广州刑事律师(宽).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