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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国有林场副场长未制止毁坏与占用林场的行为,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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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1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5日00:11: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有林场副场长未制止毁坏与占用林场的行为,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胡某某系A国有林场副场长,负责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在其担任职务期间,胡某某明知A林场B班有违法毁坏和占用林地的问题,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造成B班所负责管理的林地被毁。经调查可知,被毁林地面积7.662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136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身为A国有林场的副场长,在其在职期间,明知林场内存在违法毁坏与占用林地的问题,仍然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最终造成林场内大量林地被毁,同时也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胡某某身负森林资源管护职责,但因其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管义务,国家财产受损。其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指控的成立,应予支持。此外,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其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渎职类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依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应当成立本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是A国有林场的副场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有森林资源管护职责但未认真履职,属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其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7.6626公顷的林地被毁,直接损失1113610元,属于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胡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不是不作为与作为的区别,因为不作为犯罪也可以成立滥用职权罪。具体应当以主观方面来对两罪进行区分,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属于故意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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