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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投资需谨慎,“养老公寓服务”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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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7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23:28: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投资需谨慎,“养老公寓服务”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2日,S公司成立,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老年公寓项目开发、老年人养护等产业。2017年10月以来,在S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周某某借提供养老公寓服务的名义,以缴纳床位预订费发放消费补贴,并可获9%-14%的年收益为由,吸引客户通过预缴的方法进行投资,并与客户签订居住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S公司还通过发宣传资料、组织授课等活动公开宣传上述项目,吸收了大量的公众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S公司尚未取得有关资格证的情况下开展养老服务项目来吸收资金,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假借养老公寓服务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且其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较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也积极退赃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即其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

 

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176条之规定,要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客观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二、主观上属于故意;其三、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标准;其四、结果必须是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无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其主观明知该养老服务项目不可能还本付息,仍然大肆宣传,具有直接故意,最终吸收的存款数额较大,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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