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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对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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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23:21: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07年至2011年,沈某将妻子唐某委托其存入银行的钱款私自截取。为避免被唐某发现其实施了上述行为,沈某伪造了4张面额8.5万元的银行存单,并将存单交由唐某保管。2015年10月1日,唐某持上述存单到取款时被发现系伪造的存单,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涉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遂依法起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为了避免妻子唐某发现自己私自截取了存款,遂伪造了面额共计8.5万元的银行存单。即沈某属于伪造银行存单,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存单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沈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据《刑法》第177条之规定,本罪实质上是金融诈骗类犯罪的上游犯罪。即本罪与金融诈骗罪是牵连犯,在量刑时择一重罪论处。具体情形如下所述:其一、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其下游金融诈骗犯罪为票据诈骗罪;其二、行为人伪造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金融凭证的,其下游金融诈骗犯罪为金融凭证诈骗罪;其三、行为人伪造信用证的,其下游金融诈骗犯罪为信用证诈骗罪;其四、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其下游金融诈骗犯罪为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行为人伪造的对象来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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