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汕头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发文机关: 汕头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为使我市之前出台的举报奖励办法继续生效,充分发动全民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调动群众提供涉毒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近日,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最新规定,汕头市公安局组织修订了《汕头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广泛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新修订的《汕头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4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讯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88号汕头市公安局,邮编:515000,电话:88964279,邮箱:stsgajdb@126.com )
汕头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全民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调动群众提供涉毒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禁毒办通〔2018〕70号)、《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种子也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主动向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人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来电、来信、来访、短信、互联网等渠道向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时,应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现奖励,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附件),以检测鉴定为准(下同),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元;
2.10-50克,每案奖励500元;
3.50-500克,每案奖励1000元;
4.500-1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5.1千克-10千克,每案奖励2万元;
6.10-20千克,每案奖励5万元;
7.20-50千克,每案奖励10万元;
8.50-100千克,每案奖励20万元;
9.100千克以上,每案奖励20万元以上。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以麻黄碱数量为基准,其他按通行公式换算,以检测鉴定为准,根据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进行奖励:
1.1千克以下,每案奖励500元;
2.1千克-5千克,每案奖励1000元;
3.5千克-25千克,每案奖励2000元;
4.25千克-50千克,每案奖励5000元;
5.50千克-100千克,每案奖励2万元;
6.100千克-300千克,每案奖励5万元;
7.300千克-500千克,每案奖励10万元;
8.500千克-1吨,每案奖励20万元;
9.1吨以上,每案奖励20万元以上。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奖励2000元。
(四)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者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元。
(五)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场、点),根据被捣毁场点的规模大小,每案奖励2-20万元;缴获毒品量较大的参照本条第一项奖励。
(六)公安机关根据提供的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抓获嫌疑人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公安机关根据提供的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抓获嫌疑人的,按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七)举报聚众吸贩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0名以下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3000-10000元;
2、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0名以上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2万元;
(八)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机动车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元。
(九)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参照上述奖励幅度,视情予以奖励。
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一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合计最高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奖励举报资金纳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统筹安排。
符合《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向省公安厅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委托手续领取;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或由公安机关将奖励金送往举报人或其委托人住处。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止。
汕头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修定说明
为充分发动全民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调动群众提供涉毒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禁毒办通〔2018〕70号)、《关于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体系的通知》(粤禁毒委〔2015〕2号)和《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修定了《汕头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一、修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6年,我局与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该办法现已过有效期,且该办法制定后,2018年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于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禁毒办通〔2018〕70号),对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的对象、标准、程序、追责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在此契机下,我局在原《关于群众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内容和原《办法》实施几年来的实践,重新修定《汕头市毒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二)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70号)
(三)省禁毒委《关于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体系的通知》(粤禁毒委〔2015〕2号)
(四)省公安厅《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