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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罪案办理中的问题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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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2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2日04:05: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网络金融罪案办理中的问题与探索

作者:董彬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源检察日报,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互联网泛在性、融合化和跨边界的特点深刻地影响并推动着社会前进。由此,世界各国也将互联网作为经济发展、科技转型和社会治理的重点。

 

当下跨域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表征

从当下互联网犯罪的基本类型来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侵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网络犯罪;一类是以网络作为载体,侵害传统法益的犯罪。

从司法实践看,网络金融领域的犯罪几乎都是跨区域的,且大多为跨境犯罪。这种跨境,有的是部分集资参与人或被害人在境外,也包括有非法所得流向境外,有的是服务器位于境外,甚至是主要嫌疑人位于境外或案发后逃往境外。网络金融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复杂,通常包含各种合法外衣,如网络P2P平台、网络“私募基金”平台、网络区块链货币平台、网络证券期货交易平台及网络电商交易平台等等,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普通诈骗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上下游犯罪还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包庇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等。

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总是面临着案卷多(一些案件的案卷量都达到数千本、数万本)、时间紧、信访压力大等各种不利因素。此外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发挥检察机关精细办理案件,积极追赃挽损,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推动“案-件比”的优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推开。

 

办理跨域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难点

不可回避的是,在办理网络金融犯罪案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

有的问题发生在程序领域,比如网络金融犯罪的遍在性、危害性与传统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冲突问题;比如在网络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问题。

有的问题发生在证据领域,比如对于网络服务器提取过程记录的具体性质应当如何审查、如何判断以及涉网证据是否受到污染的问题。又如司法审计报告的证据地位,以及应当如何审查和表述问题。

有的问题发生在涉案财产追缴和处置领域,比如涉网财产追缴过程中诉讼主体缺位、怠于诉讼导致财产追缴不能。比如扣押财物属于易腐烂、易贬值、易变质物品,如何有效、合理的提前处分问题。另外,还存在着生活困难、残病人群的财产应当如何提前分配问题。有的问题发生在法律解释领域,比如在网络金融犯罪中,刑法解释的内部、外部限度究竟应当如何厘定。

有的问题发生在共犯处罚领域,几乎所有的网络金融诈骗团伙都是以公司面目出现的,在这种公司外壳下的网络共同犯罪中,刑事打击的层次应当如何确定。以及在存在一些所谓“技术中立”的网络金融案件中,如何推定提供所谓中立帮助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问题。

 

精准打击跨域网络金融犯罪的路径

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有效办理,有的要求办案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有的期许法学领域更为深入的探讨和争鸣,有的渴望更高层级的指导和规范。

在现有条件下,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如何坚守法律底线,维护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个人觉得,如下方式值得考虑:

一是形成专案专办制度,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从各个部门抽调检察官负责案件办理。在电子证据取证、审计报告审查、案件定性和犯罪情节的把控上做到精准、合理。

二是做好大控方的建设。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引导。重大、复杂、敏感网络金融犯罪案件一律提前介入,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加强对补充侦查的监督和指引,将案件办理、追赃挽损和检察监督有机统一起来。

三是加强类案的总结和指导。因地制宜加强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校的合作。一些基层院的检察官可前往高新技术企业跟班学习、交流,主要就网络云储存、区块链技术、电子数据采集等方面提升检察官的业务能力、知识场域和自身修养。

四是严格区分网络集资和企业间合法拆借、网络诈骗和涉网企业违规经营的行为。用好检察机关不起诉、不批捕权能,从法律上呵护、培育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避免“抓一个人,倒一家企业”现象的发生。

尽管网络金融犯罪案件虽然有着许许多多的个性和特征,办案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其侵害法益、违反规范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在发现、分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中,检察官的目光应在证据、事实、规范和刑事政策之间穿梭徘徊。同时,要始终秉持实事求是、厚德载物、平和明理的作风。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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