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未成年盗窃前科封存后,成年时再盗窃还作为盗窃惯犯处理吗?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7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峰在X市撬锁人店,窃得许某商店内香烟3包以及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88元。被告人许某峰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88元。
另查明,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许某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287元(盗窃时未满十八周岁),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盗窃入罪可以减半认定数额较大情形之一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包括行为人未成年时的盗窃犯罪前科?
在认定一般累犯的情节中,对成年后的犯罪行为量刑时,对其未成年时所犯罪行不再作刑罚评价。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作为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对未成年时所犯罪行已不再作刑罚评价。“举重以明轻”,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未成年时的前科劣迹,在评价其成年后的犯罪行为时亦不应再重复评价,即不应以此作为对其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原因。因此,具有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盗窃惯犯,在适用《两高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时,应将此作为例外,排除适用。
律师评析
行为人未成年时的盗窃犯罪被依法封存后,其成年后又盗窃的,不应将其视为盗窃惯犯,对其成年后的盗窃行为应单独评价,按照刑法关于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而不应将行为人已被封存的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降低追诉标准的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