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纵容他人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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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黄某某与魏某某一同参加同学聚会,黄某某在聚会期间喝了不少酒,夜间两人准备离开,魏某某在明知黄某某处于醉酒的状态下仍纵容黄某某开车。
黄某某驾驶中没有注意到路边停靠送货车辆,拐弯时直接撞向该车辆,导致车内3名人员当场死亡,黄某某与魏某某立即逃离现场,事后被警方依法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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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3名人员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质恶劣,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被告人魏某某,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对于黄某某醉酒的状态的事明知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禁止他人纵容驾驶违法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黄某某处于不应驾驶机动车的状态下,未履行警示义务,纵容黄某某开车,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黄某某商议逃逸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其与黄某某一同成立共同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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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共同犯罪依据一般的刑法理论而言属于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因此问题在于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最新的刑法理论而言,犯罪需要满足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的统一。在主观有责性的判断上,故意或过失均事反应行为人主观责任大小的衡量标准,两者之间是位阶的关系而非对立的关系。而共同犯罪的成立,是指违法层面上的共犯,即强调两人共同实施了客观的违法行为,具体的责任大小应结合各自的主观态度进行判断。因此过失也可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明知黄某某醉酒后仍纵容其开车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与黄某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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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