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冲入校园,构成何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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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宋某某留学回国后在与朋友的聚会中,在他人的引诱下吸食毒品,产生幻觉,驾驶车辆高速冲入附近的中学,导致学校部分设施被损毁,部分学生因宋某某高速驾驶车辆横冲直撞的行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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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在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冲进学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并且对学校的公共设施造成一定程序的损毁,其行为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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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宋某某高速驾驶车辆闯入人流密集的学校,对学校的公共设施以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均造成一定的威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客观行为主观上需要一定程度的认识,即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方能具备有责性和非难可能性。
虽然宋某某产生上述行为时处于无意识的状态,但是造成宋某某陷入此种无意识状态的原因在于其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此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因被告人宋某某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导致其陷入无意识状态,并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其仍应对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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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