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诈骗罪案件,被害人能否以案件涉及个人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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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孙某某与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孙某某谎称自己是多家建设公司的经理,承包多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由于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宋某某提出借10万元。宋某某相信孙某某的陈述,并将钱款转账给孙某某。
事后孙某某再不与宋某某联系,宋某某发现情况有问题后向警方报案。
在法院审理中,宋某某以涉及个人隐私、不愿此事被社会公众知悉为由,提出不公开审理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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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自己是多家建设公司、承揽多项建筑工程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宋某某,使被告人宋某某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对于被害人宋某某以不愿自己被骗的事情被公众知悉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请求,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被害人宋某某被骗的事实经过属于本案主要的审理对象,其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所保护的个人隐私的范围,因此对于宋某某不公开审理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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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个人隐私,一般是指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行为人不愿让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而言均会涉及对行为人、被害人身份信息的审查。
因此只有合法的个人隐私才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本案中,宋某某认为自己被骗属于个人隐私,于是申请不公开的,不符合个人隐私的定义,被骗的犯罪经过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隐私,因而法院对宋某某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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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