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辩护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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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杨某某等多民村民与FA粮食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杨某某等人请求FA公司归还耕地,但遭到了FA公司拒绝,并且杨某某等人发现FA公司已经在其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
2019年5月,杨某某等人维权无门,便趁夜晚无人之时,拿铁锹等工具将破坏承包给FA公司土地的路面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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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FA公司拒不返还本来已经到期的承包土地,且在耕地上从事非农建设,FA公司在该耕地上所建设的道路以及相应的路面设施属于违法建筑。
杨某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对路面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其权益受损在先,且未对该承包地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未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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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法建筑物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刑法中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对财产事实上的占有,即禁止他人侵害财产占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违法建筑应当有行政机关依职权,在法定程序下拆除,个人无权擅自拆除违法建筑,否则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本案中杨某某等人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破坏道路以及路面设施,其行为依法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表现。但是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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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