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偷偷将本人已经质押给他人的车辆私取回,构成盗窃罪吗?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最好的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何某某做生意急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何某某向魏某某夫妻借款,表示愿意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质押给魏某某,以担保借款的偿还,魏某某同意。
事后,何某某利用该车辆的备用钥匙,偷偷将车取回。魏某某发现后,及时报警。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最好的刑事律师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在将自己所有的车辆质押给魏某某夫妻后,已经车辆的占有转移至魏某某之下控制。
何某某在未经魏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该车辆的备用钥匙,私自将车开走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侵害他人占有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最好的刑事律师
律师分析
盗窃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其本质在于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本案中,尽管该车辆的所有权为何某某本人,但是其已经将车辆质押给魏某某,此时车辆的占有处于魏某某之下,有魏某某享有相应的占有利益,而何某某在违背魏某某占有意志的情况下取得该财物的,属于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窃取他人财产,依法构成盗窃罪。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最好的刑事律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