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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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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62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1日19:47: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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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57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X公交站台,尾随被害人林某,杜某趁林某不备,以手中的布袋为遮掩,拉开林某手提包的拉链,欲实施扒窃而未得逞,随后在Y公交站下车。

同年5月1917时许,被告人窜至A公交站乘坐100路公交车。在公交车上趁一名女乘客不备之际,用手从该女乘客裤子右口袋内窃得手机一只。得手后,二被告人从后门下车。被害人发现失窃后从前门下车追赶并追回被窃的手机。

同年5月287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B公交站台,杜某从48路公交车下车门口挤上车,窃取公交车下车门旁的被害人汪某口袋内的苹果5手机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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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实践中,扒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这三种情形的外延经常存在交错。

1.扒窃他人财物达到盗窃数额较大标准的,会发生扒窃与数额较大两个盗窃罪构成要件之间重叠的问题。在此情形中,应将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作为定罪标准,同时综合考虑扒窃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2.在多次扒窃的情形中,会发生扒窃与多次盗窃两个盗窃罪构成要件之间重叠的问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既包括未经处理的,也包括已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在此情形中,应将扒窃的构成要件作为定罪标准,多次实施扒窃行为则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在被告人同时具备扒窃、数额较大以及多次盗窃多个客观要件时,应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作为定罪要件,其他客观要件转化为量刑情节,而不是将上述要件都作为定罪要件,统统在定罪时予以考量。在此情形下,数额较大作为定罪要件,多次扒窃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同时应注意,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如果被告人的基准刑已由上述的某一情节予以确定,则该情节在其后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和提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时便不能再予以评价,否则将导致对同一犯罪情节被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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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扒窃过程中,即使从客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在同时具备机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多个客观要件时,应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作为定罪要件,其他客观要件转化为量刑情节。对实施扒窃但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认定为扒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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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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