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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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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7日下午,SZ法院执行人员赴YX区执行两辆挖掘机。
因案外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汪某存在债务纠纷,杨某以抵债为名擅自从汪某处扣押了属于A公司所有的上述挖掘机。
之前,SZ法院干警多次上门向杨某解释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属A公司,如果其与汪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应当依法维权,但其不予理睬。
在经多次做工作无效后,SZ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杨某的妻子杜某闻讯赶来后,与诸多亲友一起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和踢打,造成三名执行干警轻微伤。
为阻止执行人员运走挖掘机,一名男子用轿车封堵住粮库大门,杨某强行从拖车上开下挖掘机,并使用扳手、菜刀等工具拆下电瓶、砍断油管与损坏GPS控制器、齿轮泵等,被损财物价值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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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裁判得以执行,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
本案中,杨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本应通过诉讼等方式正确维权,但其严重缺乏法律意识,不仅非法扣押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且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暴力抗法、严重阻挠案件执行,被认定构成犯妨碍公务罪,依法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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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