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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何理解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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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于2018年4月30日,将其在网上认识的X中学生被害人B约至家中,强行亲吻B、摸吕的胸部,并用手机强行给吕拍摄裸照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A供述、被害人B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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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A为满足其不正当的心理需求,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对被害人B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辩称与其谈恋爱,并且隐瞒真实身份和年龄,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实施猥亵行为,其关于被害人自愿让其拍裸照,自愿与其发生亲热行为的辩解,不能使人确信。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对被告人应酌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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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被告人A明知被害人B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却隐瞒真实年龄和身份,将采用欺骗、引诱手段,猥亵被害人并拍摄裸照的行为辩称与被害人谈恋爱,不符合恋爱常理和道德规范,成立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