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揭人隐私威胁从而获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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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性爱视频。同年12月11日至12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将性爱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散播至微信群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8888元。后因被害人杨某报案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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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揭人隐私相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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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王某某以隐私相威胁,已经达到使受害人严重恐惧的程度,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