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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擅自出租被消防监督机构查封且未经消防验收的物业,物业发生火灾,出租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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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41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20:46: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擅自出租被消防监督机构查封且未经消防验收的物业,物业发生火灾,出租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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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担任广州市AA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AA大厦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出租经营。2017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YX区分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AA大厦未经消防验收,该局决定责令对AA大厦出租的仓库予以查封,强制停止使用。

同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AA大厦已被消防监督机构查封且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继续出租。2018年12月151837分许,AA大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5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广东CC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结论是:直接财产损失4066.23万元。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经过邓某均承租仓库的AA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另查明,建业大厦内部设置了消防设施。但由于建业大厦一直未能办理市政永久用电手续,仅使用建设期间供电局提供的临时电源,致整栋大厦安装的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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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 关于是否属于消防事故责任罪的主体以及证据采信的问题。

李某甲在负责建业大厦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出租仓库、收取租金、消防管理等各方面业务,亦是该大厦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之一,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特征。

2. 李某甲在同案人黎某甲的授意下实施了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的改正措施的行为。李某甲曾指使公司员工冒名签名;证人杨某证实李某甲负责与仓库出租使用相关的各项工作。可见,李某甲在消防部门已经查封建业大厦的情况下,仍将大厦作为仓库出租、收取租金,是积极的拒绝执行整改要求的行为。

3.李某甲作为建业大厦的消防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对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发生重大火灾,后果特别严重,是本次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特征,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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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刑法》中有关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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