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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盗窃景区门票,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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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87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01:16: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盗窃景区门票,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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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中旬,徐某某在A市游玩的过程中,于15日凌晨潜入当地某知名旅游景点,通过采取踹门、撬锁等手段进入该景区的售票处,盗窃该售票处内存放的现金、物品等。

并将存放在该售票处的保险箱带走。事后徐某某打开保险箱后发现箱内为该景点的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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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A市旅游景点售票处的财物,经鉴定,连同其所盗窃的1000张景点门票在内,共计5万元,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由于自己所盗窃的门票还没有加盖景区的钢印,因而不能流通,没有实际价值,因此对于该门票不应以票面金额计算犯罪数额。同时该景点的门票在对外销售时会打不同折扣,因此按不应按照票面价格计算自己的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其中对于徐某某所盗窃景区门票的价格认定,法院认为:本案所设计的景区门票是经过物价部门核准并由税务部门监制用于向社会发售的游览票据,属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票证,因此其票面金额应当依法作为财物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中。无论该门票是否打折销售,或有无加盖景区钢印,并不对门票的流通性和有价性产生实际的影响,并且对于打折销售的门票会在其票面上有特殊标记,本案中的涉案门票并无上述标记,因此对于其价值应当以门票上所载的具体面额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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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盗窃数额认定的计算原则,主要有一标准统一原则:即以人民币为统一的计量单位计算犯罪数额。二是客观确定原则,即盗窃数额是财物的客观量化,是一种事实判断,当事人所认识的财物的相对价值不影响盗窃数额的认定。

特别是在盗用他人网络资源的过程中,可以依据各种线路的不同计费价格计算。三是价格中等原则,即在被盗财物无法提供有效的价格证明时,以被盗财物在当时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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