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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窃取企业兑奖券进行兑换,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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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98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01:15: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窃取企业兑奖券进行兑换,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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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中旬,魏某某向其朋友何某某等人提出窃取AA食品有限公司兑奖券换现金的想法。魏某某在17日凌晨伙同何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AA食品有限公司的保管兑奖券的保险箱敲开。

次日,魏某某拿着窃得的的兑奖券到AA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兑换。

AA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兑奖的工作人员许某某在明知兑奖券遭到盗窃的情况下,仍为魏某某进行兑换。

事后魏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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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AA食品有限公司的兑奖券,造成被盗单位损失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AA食品有限公司的兑奖工作人员许某某在明知该兑奖券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兑换钱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自己窃得兑奖券后进行兑换的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等人,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盗窃AA食品有限公司的兑奖券,数额特别巨大。其所盗窃的兑奖券属于向社会发行的一种有价支付凭证,该凭证自发行之日起至销毁前,始终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被告人魏某某在窃得该财物后,按照兑付规则进行兑付的行为,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因此被告人魏某某等人不成立诈骗罪,对魏某某等人应当以各自的盗窃行为确定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魏某某向其提交的兑奖券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为其兑付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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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告人魏某某所盗窃的兑换券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客观上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同时魏某某依据兑换券的兑换规则进行兑换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因此对于被告人魏某某等人的行为,依法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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