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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超市系统修改购物卡金额,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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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孟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某某超市工作的原某某,孟某某从原某某处了解到其主要负责管理该超市的购物卡后,趁原某某不备,孟某某向原某某为工作使用的电脑中安装了某某插件,用于获取原某某向某某超市购物卡中录入的信息。
孟某某在获取到上述数据后,侵入某某超市的管理系统,篡改了自己的购物卡金额,并将该卡用于某某超市在不同地区分店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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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某某超市的管理系统,修改购物卡中的金额数据,并使用该购物卡在多地进行消费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其认为在认定犯罪金额时,应当减去该购物卡内原来的金额。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某某超市的数据管理系统,修改自己购物卡中的金额,并用该修改后的金额进行消费,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犯罪金额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在认定被告人孟某某盗窃犯罪的金额时,应当将原来该购物卡中所有的金额依法予以减去,被告人孟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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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的是,在盗窃犯罪的金额认定上,由于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不限于狭义的财物,还包括广义上的财产性利益,因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计算应当以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通过修改购物卡内的数据获取非法利益的,应当以其实际消费使用的金额减去原卡内所有的金额作为盗窃犯罪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