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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算时间,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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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某某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人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其向赵某某的借款以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何某某一直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向赵某某还款,赵某某于是向某某县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何某某即刻将自己名下的汽车转卖给他人,并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使得自己陷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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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在某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赵某某为逃避执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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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中,确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为从民事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计算,而给从执行立案开始计算。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解释时指出,该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即被告人何某某所负有的履行义务依据来源于民事判决的生效,在该民事裁判生效后,何某某就应该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而执行立案是被告人在“应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对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起算时间应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