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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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晚,葛某某在参加完公司同事聚会后准备驾车回家。
由于葛某某在聚会中饮酒担心交警查处,于是将车开往AA村,意图等天亮再回家。当日晚,AA村村民胡某某和朱某某正巧路过,发现葛某某驾车隐藏在村中,便上前询问,发觉葛某某饮酒不敢开车而意图勒索葛某某,要求葛某某向其支付一定的好处否则便举报葛某某酒后驾车。
葛某某见状忙答应胡某某和朱某某给付金钱的要求,并向家人通话,向胡某某和朱某某的银行卡中转账。事后,葛某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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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国被告人胡某某和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
两人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和朱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构成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和朱某某应当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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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界限:在绑架罪中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是否对于他人的人身自由有限制。
而敲诈勒索罪强调的是基于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了威胁,受害人基于对于该威胁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