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从化刑事律师,广州南沙刑事律师,广州花都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詹某某于2017年年底与某某设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2月左右,詹某某仍冒用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员工身份对AA建筑公司的BB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并私刻一枚“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专用章”的印章,并在该工程设计单位意见一栏中签字盖章。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从化刑事律师,广州南沙刑事律师,广州花都刑事律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詹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詹某某系初犯、偶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从化刑事律师,广州南沙刑事律师,广州花都刑事律师
律师评析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私营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也没有所有制的限制。
在本案中,被告人詹某某在已经和某某设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假冒仍作为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人员对外以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依法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