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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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年初,詹某某驾驶电动车,非法使用未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占用通信公司的通信频率、局部截断通讯网络信号,发送代开发票、办证件的违法短信息。
2018年3月初,在其驾驶电动车发送违法短信途中,被执法人员发现,依法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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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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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12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