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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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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39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2日22:51: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盗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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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崔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魏某某合伙在某某林场经营砍伐树木。

到2018年初,其无证盗伐林木的行为被发现,经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300多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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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和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盗伐他人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分工明确,各人所起作用相当,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魏某某辩称:自己对无证经营情况并不知情,且当初入伙的时候崔某某欺骗自己已经办理了采伐许可证,自己的行为不算是盗伐林木。

法院认为:魏某某作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与被告人崔某某合伙砍伐涉案林木时,就负有审查被告人崔某某是否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义务,在得知没有办证的情况下,亦要共同履行办证的义务取得砍伐许可权后才能实施砍伐行为。故魏某某提出的本案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是被告人崔某某的责任,魏某某自己无责且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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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火灾其他林木;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火灾其他林木;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火灾其他林木。

盗伐林木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认定为数量较大。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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