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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假离婚逃避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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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57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2日22:49: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假离婚逃避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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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3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车某某与杨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判决杨某某赔偿车某某18余万元损失。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并与其妻子朱某某办理“假离婚”,约定全部债务由杨某某负责。同时杨某某将自己名义的所有财产都转移到朱某某名下。

2017年10月杨某某因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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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虚假离婚、处理转移财产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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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现实生活中,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在近年的司法审判中屡见不鲜。由于从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彻底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并且在离婚的法律规定上,也坚持了“感情破裂”的意思主义原则。由此给心怀不轨之人留下了法律缝隙,产生了以“假离婚”约定财产分配以逃避债务的悖俗、悖德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以“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行为的审判坚持“区分原则”,即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分来裁判,不因为当事人之间“假离婚”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或债务负担协议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这一点,在《婚姻法解释二》中的第24条也有体现: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职工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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