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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盖对方的财物印鉴章在空白的贷记凭证上的,是否属于伪造金融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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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孟某某因做生意亏损,对外负担有高额的债务,为及时清除债务,孟某某不得以向其好友隋某某借款。
隋某某答应。
孟某某于是以帮助对方办理银行开户为由,在告知隋某某带有公司财物印章时,趁隋某某疏忽之际,偷偷将隋某某携带的财物印章盖在自己事先从AK银行取得的空白贷记凭证上,之后孟某某填写转账数额从银行将钱款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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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偷盖隋某某携带的公司财物印章在空白的贷记凭证上,属于伪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自己所盖的财物印章和提交的贷记凭证都是真实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孟某某所提交的金融凭证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是孟某某在未经隋某某同意知情的情况下,偷盖其公司的财物印章,并通过其制作贷记凭证以获取钱款的行为,违背了隋某某以及公司的真实意愿,使得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内容虚假的金融凭证向其提供钱款,损害了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因此对于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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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金融凭证诈骗罪中,对于该罪的客观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其中伪造的金融凭证是指有制作权人或无制作权人比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制作形式上相仿的金融凭证,或在真实空白金融凭证上盗盖印章、违法填写或超越权限制作内容虚假的金融凭证。
变造的金融凭证是指在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上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数额的金融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