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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检察院审查案件的范围及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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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28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1日22:53: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团队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范围及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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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工作期限法律有规定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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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院审查案件,对哪些方面、哪些内容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规定了五项审查内容: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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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院审查案件,对“犯罪事实、情节”“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何理解?

“犯罪事实、情节”,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情形和后果。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应查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因果关系及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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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院审查案件,对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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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察院审查案件,对“有无遗漏罪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如何理解?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有遗漏罪行或者发现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检察院如何处理?

“有无遗漏罪行”,指有没有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认定而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即有无漏罪。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指除已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存在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

审查起诉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遗漏罪行,或检察院发现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时,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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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察院审查案件,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何理解?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如何处理?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指没有犯罪事实的,以及具有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

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如发现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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