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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多罪判决宣告中判处多个死刑应当如何判决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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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采用爆炸方法,在下班高峰期间、市区交通要道上作案,当场炸死被害人A某,还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报废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爆炸罪。
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非正常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且有10000000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公诉机关指控段某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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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段某在爆炸犯罪活动中系主犯。段某身为高级领导干部、沉某身为公安干警,采用爆炸方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段某有10000000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段某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段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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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中有关爆炸罪的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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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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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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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国数罪并罚采用的是综合原则,包括吸收、并科、限制加重三个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因此行为人犯数罪的情况,对于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