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分享到:
点击次数:2083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24日18:11: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金某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某出面购买氰化钠。

2016年10月至2017年年底,王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XX(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XX,40000元。王某金某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zz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

其中,王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某用总量的三分之二。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二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被告人王某金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王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某、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一、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二、“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刑中有关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一人犯多罪判决宣告中判处多个死刑应当如何判决执行刑罚?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以公开荐股方式操作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