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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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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金某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某出面购买氰化钠。
2016年10月至2017年年底,王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XX(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XX,40000元。王某、金某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zz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
其中,王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某用总量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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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二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被告人王某、金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王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某、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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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一、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二、“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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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