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网络购物机制破坏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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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ZZ公司TB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TB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TB网搜索栏搜索到ZZ公司TB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ZZ公司因被搜索降权,影响经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9 844.2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谢某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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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二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因二上诉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且二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方因素的介入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关于辩护人出示的有关证据的采信。庭审中,辩护人证明上诉人董某于2016年1月31日在相关TB店铺中购买1000余单名为“全面测试大量购买导致的行为”的商品,该店铺未被TB平台处罚,进而证明董某的行为与ZZ公司的降权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TB平台的处罚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经审查认为,辩护人出示的该部分证据所证明的董某批量购买相关商品的行为与本案中批量购买ZZ公司商品的行为不属于同一性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故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判决董某,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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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中有关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定: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