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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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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孟某某在雇佣陈某某为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陈某某不慎受伤,法院依法判令孟某某向其支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孟某某一直没有主动履行,在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孟某某与陈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孟某某按月分期向陈某某给付赔偿金。
孟某某在向陈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后,再次不执行,并与其妻签订了离婚协议,将所有财产归于妻子所有。
事后,孟某某不履行赔偿义务,并且下落不明,导致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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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法院的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式,转让其名下财产,私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出售,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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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需要满足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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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在原本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从而实现财产移转,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妨害了司法执行秩序,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