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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盗窃既遂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而退赃的,能否影响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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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93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25日23:03: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盗窃既遂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而退赃的,能否影响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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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段某某在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的情况下,来到某某大型商场的地下车库内,将多辆汽车撬开后,盗窃车内的现金以及手机等贵重物品。在其得手后准备离开的过程中,被当地的巡逻民警发现。经鉴定段某某共计盗窃的财物价值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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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段某某辩称:自己在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并上缴了财物,因而该部分的财物不应认为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段辩称,对于自己已经退还的钱款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犯罪数额的辩解,法院认为,被盗财物是在被告人段某某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被警方依法发现后追缴,并非被告人段某某主动、自愿退还给被害人,因而对于被告人退赃的行为不影响其盗窃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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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一般而言,对于在盗窃行为人退赃、退赔等行为,综合其行为的性质可予以减轻处罚。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是在当地民警发现其盗窃行为之后,被迫退赃,并非出于其主观的自愿,因而对于其退赃的行为不能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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