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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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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83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16日22:57: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绑架勒索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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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勒索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特点,我们来谈一谈有什么区别:

  一、二者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


   二者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绑架勒索罪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对人质进行绑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构成对被绑架者人身权利的侵 犯;另一方面,由于绑架勒索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因而又同时构成了对财产权利的侵犯。

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常伴有胁迫、暴力、麻醉等手段的实施,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仅给亲属造成极大痛苦,而且易造成社会恐怖。因此人身权利是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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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者犯罪的对象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行为,一般被害人只有一个。
    
绑架勒索罪是对人质和与人质有特殊关系的人或者单位实施的,被害人通常是两个,被绑架的人质和要挟交出财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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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二者实施威胁的内容不同

  敲勒索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从被害人手中直接获得;绑架勒索罪一般是以杀害或者伤害人质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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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者犯罪手段的实施方法不同

   绑架勒索罪的犯罪实施手段是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即为绑架他人是违背人质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意志,以上述方法将人质掳离原处所,剥夺 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将其置于行为人控制这下。

暴力,指为控制人质人身而实施的捆绑、殴打、强抢、拉扯蒙头堵嘴等人身强制行为,对人质的法定监护人人身实施暴力而控制人质的暴力。

胁迫,指为控制人质人身以语言或者行为向被害人告知,一般以要实施暴力为内容,需当场面对被害人告知,具有付诸实现的当场性。

麻醉,指以麻醉物品或者其他物理方面使人暂时性知觉、意识丧失,或者有所减退,处于不知或者失去反 能力状态的行为。

其他方法,指使用诱惑、欺骗、利诱等手段,非强制性的实现对人质人身的控制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只能是实施单一的威胁方法,利用被害人的某种要求,困境弱点或者下落不明而诈称已将其绑架,勒索他人交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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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者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来源不同

  绑架勒索罪的行为人,是从与人质有特殊关系的人或者组织手中获得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通常是从被害人手中直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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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二者既遂的标准不同

 

绑架勒索罪的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着手实施了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质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论事后财物是否获得,均属既遂。敲诈勒索罪是以财物的获得为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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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勒索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不同之处还有:

绑架勒索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因绑架勒索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被假释;对造成正在实施绑架勒索犯罪的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正当防卫的要求较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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