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私自使用易燃材料搭建房屋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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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初至年底的期间内,周某某在未经任何审批的情况下,私自用某种易燃材料搭建房屋。在该房屋搭建期间,有关的消防监督机构在对该地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明确了指出了周某某使用易燃材料搭建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出具了相应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周某某并未按照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周某某将该房屋搭建完成后出租给冯某某,在一次冯某某外出过程中,忘记关房屋内取暖设备,导致屋内温度过高着火,火势造成同楼居住的多人受伤,并有二人因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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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违规管理使用有火灾隐患的违章建筑,并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该建筑发生火灾,发生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冯某某因其过失行为引发火灾,并致人受伤死亡,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均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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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的接到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后仍使用易燃材料搭建房屋,并将其出租给他人的,导致承租人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