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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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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68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8日22:36: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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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郭某某的参加完同学聚会回家的途中,由于天黑未看清路面状况,郭某某超速行车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隋某某的撞到,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郭某某赶忙报警,在等警察来的过程中由于内心十分害怕便驾车逃逸。事后,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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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称:自己在肇事后主动向派出所自首,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郭某某提出的自首情节,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于被告人郭某某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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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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