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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重大事故罪的责任人员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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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37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0日12:05: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重大事故罪的责任人员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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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与B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签订发包合同,约定将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CC楼盘建设项目交于B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同时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委托DD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具体负责人为段某某。

    开始施工后,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某某在明知道B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魏某某无建设工程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将本应由BBB建设公司有限公司承建的房屋地下室的部分分包给魏某某,并与孟某某和段某某相互进行沟通,使得魏某某得以顺利进场施工。

    2017年年底,由于魏某某施工不当,造成房屋地基下陷,多人重伤死亡,财产损失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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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孟某某、段某某和魏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何某某、孟某某和段某某辩称:自己并非违规施工的直接施工人,不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孟某某、段某某和魏某某在该工程施工的环节上负有不同职责,但却相互串通,均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违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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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何某某和孟某某在明知魏某某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房屋主体部分违法分包给魏某某,并在魏某某违反安全规定施工的过程中未予及时阻止,对造成的重大事故负有管理的责任;被告人段某某作为建设工程的监理方,未尽监理的职责,在发觉魏某某无建设工程资质,违规施工的情况下放任其持续进行施工,未尽监理的职责,构成三人均对于造成的重大事故负有责任,因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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