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误以为”他人遗忘物品 “捡走”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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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范某到某网吧上网,见隔壁邻座的杨某和赵某也在上网,杨某和赵某中间桌面上放有一台手机。后,范某见赵某下机离去,“误以为”赵某将手机落下,范某遂趁人不备,将赵某落下的手机“捡走”。实际上该手机是杨某所有,经鉴定价值为3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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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范某误认为手机是遗忘物,仅是其主观上的一种辩解,该辩解不具备常识常情常理性,因此推定范某是明知为他人财物而非法据为己有,人民法院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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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客观事实推定,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结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认定犯罪事实的规则,即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和经验法则,由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另一未知事实。本案发生在网吧这样较为封闭的空间,即使手机是赵某所有,并被遗忘在网吧。那么赵某的手机,也应转由网吧占有,并不是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因此,范某的“主观误认为”不符合情理。更何况,手机放在杨某喝赵某中间的桌面上,赵某离去后,杨某还在场,不能排除手机是杨某所有的可能。
因此,根据本案的案发空间、案发时手机的具体位置等事实,可以推定范某的“误认为”不合情理,仅是其为减轻罪责的一种辩解,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