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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首次贩毒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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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82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1日20:37: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首次贩毒被抓 无法接收后续毒品是否成立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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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吴某向上家约购毒品200克,指使彦某接货后向李胜利贩卖。随后,吴某通知彦某毒品分两次邮寄至某地。

当日,彦某与彭某抵达交易地点,彦某具体指挥,彭某接收毒品,并出面销售。该三人在交易时同时被抓,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00克。

后,吴某归案。十天后,公安机关查获另一毒品包裹,内有甲基苯丙胺1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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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指挥彦某等接货、销售,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彭某等在第一次接货后贩卖中被抓,无法接收第二次寄出的毒品,但以贩卖为目的完成购买,上家也已发货,贩卖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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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第二次毒品寄出后,彭某等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已无法接收。但是此前,彭某等与上家就毒品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方式、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达成一致,上家如约发货。为卖而买的第一行为已然实施,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充足,犯罪已经既遂。

彭某等基于同一贩毒故意,向特定上家购买,向约定下家出售,本可一次完成,却为逃避打击、减小目标,人为地约定分包发货、企图间隔接收。从而形成形式上的两次寄出。但是,两次寄出行为并无独立出处,均源自同一购买;两次接货也无独立意义,并共同触犯同一罪名。为此,不可能出现既、未遂并存局面。贩卖行为理应整体既遂、全案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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