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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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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98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30日12:26: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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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秦某某投资设立了AA网络借贷公司,主要通过线上运营的方式向他人出借贷款以及招揽投资。2017年年初,在AA网络借贷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秦某某继续向外扩张,通过虚构借贷金额吸引大量投资,并许以高额回报。

    秦某某在获得他人的投资后,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并未从事经营。2017年年底,秦某某被投资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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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网络借贷公司,在公司资金不足、难以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虚构借款交易,以欺诈方式面向不特定投资人吸收资金,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肆意挥霍,未投入生产经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辩称:由于网络借贷公司的呆账坏账较多,因而选择不断向外募集资金以维持公司现金流转,自己主观上并不具有集资诈骗罪的目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经营网络借贷公司的过程中,在已经认识到公司资金不足,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仍通过向不特定人许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吸收大量资金,并未将其运营借款经营,而是用于个人的挥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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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在本案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主要是基于被告人秦某某在明知网络借贷公司充斥呆账坏账,借款交易流量少,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仍虚构公司的经营的现状,向投资人许诺以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并将所获得的投资金额用于个人消费,而非公司经营,可以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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