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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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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53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30日12:25: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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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某在担任AA有限投资公司的咨询顾问期间,利用其身份证件以及他人的身份证件,开通了多个股市账户,买入大量股票。之后,周某某利用其投资咨询顾问的身份,通过各大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向外宣扬自己所买的几只股票涨势喜人,吸引了大批的股民争相购买。周某某在股票交易中获得大量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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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预先买入特定的股票,人为影响该股票的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获得不正当利益,以行为依法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自己作为AA投资公司的咨询顾问,向新闻媒体介绍股票交易情况属于其正常职权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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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还包括有: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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