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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伪造没有流通价值的货币能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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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96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02日19:51: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伪造没有流通价值的货币能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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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期间,郭某某在某某县住所内印制多种面值的人民币。同年,郭某某驾驶车辆携带部分假币途径某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在郭某某驾驶车辆及住所内缴获大量假币,其中大量为单面的半成品,货币面额共计两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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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伪造多张不同面额的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同时在被告人郭某某伪造的货币中大量是单面的半成品,未完成所有制造工序,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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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所侵害的法益不仅是我国对货币的管理流通秩序,更是为了保护作为经济交易重要手段的货币的公共信用。伪造货币的行为使人们对货币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从而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危害市场交易安全。

    在本案中,郭某某伪造的货币属于半成品,依法不能流通,但也属于侵害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因而属于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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