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伪造没有流通价值的货币能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期间,郭某某在某某县住所内印制多种面值的人民币。同年,郭某某驾驶车辆携带部分假币途径某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在郭某某驾驶车辆及住所内缴获大量假币,其中大量为单面的半成品,货币面额共计两千多元。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伪造多张不同面额的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同时在被告人郭某某伪造的货币中大量是单面的半成品,未完成所有制造工序,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律师评析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所侵害的法益不仅是我国对货币的管理流通秩序,更是为了保护作为经济交易重要手段的货币的公共信用。伪造货币的行为使人们对货币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从而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危害市场交易安全。
在本案中,郭某某伪造的货币属于半成品,依法不能流通,但也属于侵害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因而属于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受到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