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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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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89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11日01:46: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以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竞合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37月起,杨某伙同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了奔腾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以发布虚假贷款需求信息并许以年息8%24%的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经查,杨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旭日信息公司整体业务并在网上发布虚假的贷款需求信息;乐某任公司技术总监,负责公司网开发、维护和后台数据管理等工作。

 20137月至11月期间,旭日信息公司通过线上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向约50名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

 201311月底,上述人员关闭公司后逃匿。

 同年12月,被害人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统计,截止至201312月底,旭日信息公司尚有向40余名被害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133254元资金未归还。

 20157月,被告人乐某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书面报案材料、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身份资料;证人王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等予以证明。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案中,杨某未归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乐某对筹集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某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归案后,家属积极偿还投资者的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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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此案件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问题。二者的正确区分,关系到准确的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前者为普通法条,后者为特殊法条。

易言之,二者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中,因杨某未归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乐某对筹集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宜认定为集资诈骗,公诉机关对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指控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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