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辩律师】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大有可为

分享到:
点击次数:5056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05日14:26: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大有可为


作者:尹灿星律师

来源:无讼阅读


       很多刑辩律师有一个误区:律师的主战场在法庭,庭审效果好便等同于辩护效果好,实则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案发后,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就越有机会改变案件整体进程,就越有更大的可控空间,因此刑事案件在案发后,律师的介入应宜早不宜迟,刑辩律师的主战场、发挥作用最大的时机应当是在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大有作为。

       很多刑辩律师又有一个误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一不能阅卷,无法了解案件情况,二不便调查取证(因为此时调查取证风险极高),所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仅限于会见当事人,为家属捎个嘘寒问暖的话,问问当事人是否缺衣少穿、是否需要上钱打点等。此大错矣,律师在侦查阶段如果辩护有方、策略得当,则会为整个刑事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甚至如果发挥好批捕阶段的辩护,则很有可能起到"乾坤大挪移"的作用,甚至可能在侦查阶段便终结案件。那么,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哪些工作呢?


       一、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把握好第一次会见,尽早介入案件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及时会见。第一次会见对于一个案件的委托以及后续辩护工作的展开尤为重要,一般来说,这次会见也是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初次见面,因此如何在这第一次会见中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建立良好的沟通,并从沟通中获知案件全貌、抚慰当事人不安的情绪等,则是个非常重要的技巧。


       二、多次会见,了解当事人所掌握的案情,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

       在公安机关刑辩律师还不能阅卷,因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会见,但是在会见中不能仅限于生活问候,更重要的是了解当事人所叙述的案情并给予其法律帮助和指导。

      通过会见,刑辩律师至少可以得知当事人在已经进行过的讯问中是如何供述,即相当于已提前掌握案卷中当事人的供述;律师可以得知案件有可能涉及哪些相关证据,如果证据存在有可能灭失的情况,那么应当采取及时固定或者调取等措施予以保存;可以得知当事人的笔录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何种情况下所述、共几次笔录等,这些都有助于将来在阅卷时能够较为便捷地对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分析判断,而无需再重新一一核实,或者案件如涉及到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也可及时了解情况,以免将来随着时间的流逝,相关证据灭失或者相关信息予以遗忘等。

       现实中存在很多类似情况,比如有的案件笔者在法院阶段才接受委托,当事人称在侦查阶段的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可能,但是当笔者打算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询问当事人当时刑讯逼供的具体线索时,当事人由于时间久远,对于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均已模糊,因此不便于法庭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很好调查,也不便于公诉机关针对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回应。

另外由于案发后,当事人基本上都处于极度茫然、恐慌的状态,因此在会见中,律师要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时间,案件未来可能的走向,要给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以此克服其恐慌心理,以便于帮助当事人较为顺利地度过其人生中这最为黑暗的一段时光。


       三、与家属良好沟通,助力案件辩护

       一次较为成功的辩护,离不开方方面面的努力,尤其是辩护律师、当事人与家属三方之间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一般说来,在案发后,家属一般都是第一次遇到此类情况,自己的至亲被侦查机关带走,而自己对于经过却毫无所知,因此家属往往不知所措。因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需要家属大力配合,故律师一定要给家属做好相关法律的解释工作并给予法律指导,有时候还需要对家属进行心理劝慰,以助其度过难关。

       在笔者今年的一个刑事案件中,家属就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因涉嫌包庇罪从外地押至办案机关,直接变更措施为监视居住。家属打探到监视居住的场地,到达时已是深夜凌晨一点。家属大约有二十余人,在严寒的深夜齐声高喊当事人的名字,叫喊声划破寂静的天空。当事人在楼里肯定能听到亲人的呼唤,家属的呼唤给了当事人无穷的力量,当事人坚称事实真相,坚称自己无罪,最终案件没有批捕,当事人被释放。


        四、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了解案件相关信息,敏锐感触案件动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九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因此,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便可以介入案件,可以会见当事人,也可以与办案人员沟通。

       在实践中,有的辩护律师认为与办案人员沟通没有必要,因为办案人员多以"案件正在侦查,不便透漏"为由而拒绝与辩护律师沟通,更何况,有时候办案人员在前几次讯问中并未有所"突破",此时如再遇到律师"从中作梗",难免会有抵触情绪。

       因此,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时要掌握策略和技巧,比如把握好沟通时机、在沟通时一定要有理有据、书面沟通时一定要有良好的文笔和思路等。

       有时办案人员愿意与律师沟通,笔者的一个检察官朋友称他们在办案时并不反感嫌疑人请律师,因为办案人员与律师同属法律工作者,有时候沟通起来更为顺畅,双方不会为了一些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的问题去浪费大量时间,专业人士之间的沟通更为有效。

       即便是遇到了不愿意沟通的办案人员,刑辩律师也应创造更多的沟通机会,因为一旦沟通便有收获,哪怕是办案人员拒绝沟通,也能或多或少地透漏出一些迹象。

       比如笔者于2013年曾参与办理的一起涉嫌行贿案件,当时当事人还是以证人的身份被控制住人身自由,办案机关不仅将其从河北省带到了西南某省,并又从当地的省会带离到离省会几百公里之外的二线城市被限制人身自由,笔者及其律所的康君元主任、家属都在外面心急如焚,因为据该证人讲,其确实没有行贿的事实,实乃被冤枉,因此虽当事人当时身份为证人,但如若其迫于压力,违心承认"行贿"事实,则很有可能办案机关会立即将"证人"变更为"嫌疑人"。

       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对证人的询问时间没有限制,即使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有两个关键节点,一个是"12小时",一个是"24小时"。

       因当天是元旦,检察院的门卫不让入内。在证人被控制人身自由即将12个小时时,笔者及康主任躲过门卫的视线,偷摸溜进检察院的办公大楼四处寻找,终于在一个角落的房间里从门口远远见到了证人,办案人员见我们闯了进来,分外诧异,赶紧起身出门面对我们,于是证人在骚动中也发现了我们的到来,当时虽然彼此看不清楚,但我们相信即便不是面对面的交谈,我们的出现也已经给了当事人莫大的精神力量。

        办案人员对于我们的不请自来非常不满意,问我们欲求何事,我们称"马上就12个小时了,我们来要人",办案人员说"这不还没到时间呢,你们出去等着吧"。

       仅仅是这么几句简单的交谈,我们就推测到证人肯定仍是坚持之前对我们说的,坚称自己没有"行贿"的事实,坚信自己无罪,于是我们略微放了点心,继续等待。

       等到快到24小时的时候,笔者又潜入检察院找办案人员"要人",办案人员仍然态度不是很好,表情比较严峻,称"还没有到24小时,你们着什么急",因此我们推测证人仍然是坚称自己无罪,办案人员的口供应该并未突破。

       果不其然,等到即将24小时的时候,康主任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传来当事人的声音"来接我吧!",在那一刻,经过24小时的煎熬,家属的眼泪夺眶而出。

       通过这个例子笔者想说明的是,刑辩律师不要怯于沟通,而要在业务精湛的基础之上、在提出专业意见的基础之上,要勇于、善于与办案人员沟通,即便办案人员拒绝沟通,但是每一次的接触就必然会有收获。


       五、变更强制措施,恢复或者适当扩张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如当事人处于被刑事拘留或者已被批捕的状态,如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律师可以代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得以恢复或者适当扩张,则为以后辩护的便捷以及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定了良好条件。


        六、抓好批捕环节,争取当事人不被批捕,从而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知,侦查阶段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便是侦查机关报捕以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环节,对于有可能不被批捕的案件,刑辩律师一定要利用好这个环节,力争能在这个环节使得当事人不被批捕,从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上文所列举的涉嫌包庇罪的当事人,便是如此,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但是在批捕期限的最后一日,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因此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当然,刑辩律师在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时一定要注意提交时间,虽然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是在七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但是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时一定不能在最后一日或者两日内提交,因为要给办案人员打出提前量,一定要在办案人员形成意见之前提交,否则无事于补。

       另辩护律师一定要与检察院侦监科的办案人员保持联系,随时把握办案人员所释放出来的任何一个信息。如笔者正在办理的一个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笔者在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还递交了一份可证明当事人在发放贷款中并未发挥作用的证据,在等待是否批捕的期限内,笔者收到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电话,详细询问了下该证据的情况,比如证据来源等,因此笔者当时判断这份证据极有可能被采纳,成为当事人不被批捕的关键材料,但可惜的是,后公安在这个期间又补充了一份有当事人签字的贷款资料,后当事人被批捕。通过这个例子笔者想说明的是,要随时注意办案人员所释放出来的每一个信号,结合案件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作出较为精准的判断,向当事人提供更为满意的辩护。

       综上,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做的工作并非仅有消极的会见、保守的等待,而是大有作为,除会见外,还可以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予批捕,将案件消化到侦查阶段等,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完成与办案机关、当事人、家属的良好沟通和对接,因此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大有作为。刑辩律师一定要将辩护的主战场前移,力图在战争一开始就吹响胜利的号角!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最高检公安部就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答问 下一条:什么情况下构成逃税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