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什么是刑事逮捕的条件?
关于逮捕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据此,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前提条件和事实条件。根据司法解释,该条款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要求;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该条款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一条件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可以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